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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房**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死者家属及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饮用7、8杯啤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以47.52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饭店对面路段时,撞上正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的被害人荣某某及正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罗某某撞飞,导致二人再次撞上附近牌照为湘******的违停车辆。造成罗某某因遭受外力引发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荣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案发后周某某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25mg/100ml。后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死者罗某某家属达成预付赔偿协议,先行赔付10万元安葬费,赔偿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6.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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