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滔河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自卸低速货车自湖北省方向往淅川县方向行驶,上午5时许行驶至淅川县滔河乡门伙村滔河大桥附近路段时碾压住躺在道路上的一名流浪人员(无名氏),造成该流浪人员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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