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灯光不全报废的机动车,在虞城县利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民镇一里九村段准备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之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系重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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