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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85********,汉族,大学文化,台州市路桥**机电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H7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30国道308公里+900米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即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且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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