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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5********,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湘潭市**路**号**栋** 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CT85**号牌小型轿车沿湘阴县**镇**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路**前路段时,与由东往西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的行人后某甲相撞,造成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后驾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接报警案件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 、后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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