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宋立新、宋东方(实习),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HB****皖K****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张湾乡四营村路口,进入左转弯车道后直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车前部与庄某甲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的苏G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庄某甲及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于某某、庄某乙、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庄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庄某甲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甲、于某某、庄某乙、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交强险、商业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武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207221201900006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出警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76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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