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1时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A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河西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10KV大成225线”21号电线杆附近路段时,撞上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双禾”牌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车辆轻微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调解结束,被告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公安信息网查询信息、谅解书、协议、收条、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伟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