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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小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AE****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出发。7时50分许,周某某驾车沿宜良县九石阿公路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园区路段时,在超越同向右侧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云AA****号“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时,周某某所驾车右侧部与王某某身体及所驾车左侧部相碰擦,王某某及所驾车辆倒地后,周某某所驾车右侧后右轮碾压到王某某身体,致王某某现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及时报警处置。

经法医检验,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周某某血样、王某某血样;2.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案件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建议对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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