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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三年级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上允镇竜浪村老芒**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云******桑塔纳牌灰色小型汽车由上允镇竜浪村老芒良村往上允镇方向行驶,途径澜沧县上允镇西景线K2875+100米处,遇到被害人王某某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1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被告人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云******桑塔纳牌灰色小型汽车以及事故现场遗留的雨刮片、漆片等。2.书证:户口证明、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苏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各自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公(司)鉴(尸)字【2019】030号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01681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9】车速鉴字第00830号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9】微物鉴字第00086号微量物证分析鉴定意见书,云鼎司鉴中心【2019】理化检字第532716398、532716399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19年10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涉案的云******桑塔纳牌灰色小型汽车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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