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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我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刘某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后,因出现新证据,2020年5月26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撤销本院原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东升路以50km/h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至富民村路段时,车辆前端与对向行驶由刘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0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损伤程度重新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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