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AU****小型普通客车沿G348国道由云阳县双土镇往南溪镇方向行驶,6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双土镇双土大桥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对向车道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周某某所属客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邬某某、彭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履行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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