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长安区**镇**街**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K****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至县渭旗加油站处时,与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周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李某之子李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及民事赔偿协议。由陕K****7车方一次赔偿李某死亡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7.5万元,李豹豹于2020年1月8日收到47.5万元赔偿款并出具了谅解书,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交通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程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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