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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西**街**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3时25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9****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街与**街交口处时,撞到保洁人员张某某(男,54岁),至张当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周驾车逃逸。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形态、特征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血肿,食管破裂,气管离断,上呼吸道阻塞,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现场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超

2020年12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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