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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工程技术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殁年69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大道由双简路方向往精工东一路方向行驶,20时01分,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大道孔省村1组成渝高铁向西100米处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天工大道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摔倒在对向车道,并随即造成二次碾压。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逃逸。上述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经120急救医生确认)。

被告人周某某于案发次日1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复合型损伤致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宗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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