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8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4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什邡市洛水镇方向沿北京大道往马祖镇方向行驶。行至北京大道32KM处时,与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廖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待,被害人廖某某的亲属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待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被害人廖某某拉上救护车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廖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鉴定人廖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军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什邡市**镇**村**组**
号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一份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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