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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54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R*****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部县窑场乡至南部县八尔湖镇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窑场乡1村1组路段,遇被害人李某某驾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杜某某、夏某某,由相对方向驶来,让行中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杜某某、夏某某2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杜某某、夏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并与其他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1126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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