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装载木头的川******轻型普通货车,从自已家里出发,经村道向太乙镇方向行驶。当日上午9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自家屋后上坡路中段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该车往后下滑致坡底,撞到车后行人税某某(女,72岁,本案被害人)、易某某(女,47岁,本案被害人)、致税某某当场死亡,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和其他群众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及时报警。被告人周某某配合民警如实供述。

2020年3月30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5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实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检察官助理:谢晓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62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