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货车(悬挂伪造的川20****大中型拖拉机号牌)从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原接官亭村沿村级路往原大佛乡方向行驶。被害人奉某某驾驶川X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原大佛乡沿村级公路往裕民镇场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许,两车行至岳池县**镇**村张某某家门前路段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奉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奉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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