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A6****微型轿车搭乘张某某、韦某某,由青白江方向沿旌江干线往三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水镇三城村路段时,疏于观察道路交通环境、操作不当,撞上隔离花台致车辆侧翻,造成车损、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韦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电话1804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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