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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号。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8时0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沿双流区岷东大道由黄龙大道往眉山市彭山区行驶,当行驶至双流区黄龙溪岷东大道与嘉联路交叉路口时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29日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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