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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A*****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路公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10时08分许,周某某驾车由非机动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行进方向信号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接听手持电话,遇由摩托车行进方由左至右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红灯走人行横道内横过路口的行人崔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所驾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崔某某受伤。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7日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崔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推断崔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0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40****;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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