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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由锦华路方向往科华南路方向行驶。23时21分许,潘某某驾车行驶临近府城大道与科华南路交叉路口,从右至左违反交通标线横过府城大道四条机动车道后向科华南路方向逆向行驶的过程中,与沿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由绕城高速方向往三环路方向行驶至科华南路与府城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的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川A*****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潘某某受伤。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推断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经民警当场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经对周某某血液样品鉴定,乙醇浓度为109.5mg/100mL,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再次对周某某血液样品鉴定,乙醇浓度为106.0mg/100mL。

经鉴定,川A*****长安牌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左前轮轴心至左后轮轴心通过视频画面虚拟参考线时的行驶速度为37km/h。无号牌二轮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转向系、灯光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动系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2.6”条的相关规定。

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周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某某与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向潘某某近亲属支付966000.96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5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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