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9********,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津A****9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大街第一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旺家园小区门口时,因发现情况晚,其所驾车前部与步行横穿公路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调解,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对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5000元,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礼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