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B0****重型自卸货车至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陈华老菜场门口道路与杭沈线路口,在斑马线上与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史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史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现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身份证、驾驶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路口监控录像、执法过程录像。
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学华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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