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京******号轻型封闭货车沿S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甲发生碰撞,致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镇**庄村委会**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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