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H5****(苏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明光市老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明光市拘留所门口路段,超速行驶,疏于观察,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后碾压,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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