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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苏*****号小型轿车由烟陈往独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独山乡下秦组附近路段时,为避让刘某甲驾驶的拖拉机,与相向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周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周某甲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事故发生后报案、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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