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3********,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镇**集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8时55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霍邱县霍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公园路与霍寿路交叉口北20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其倒地受伤,事发后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安徽省霍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证人孔某某等人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报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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