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省道306线栖霞市**镇****处,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后周某某自动投案。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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