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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三轮汽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48:120km(王庙镇大李村西)处,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三轮车相撞,相撞后摩托三轮车追尾停靠路边的鲁******三轮汽车,摩托三轮车驾驶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车祸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鱼台县交警大队主动投案。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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