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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A8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悦城路东42米处时,因其忽视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导致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舒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被害人舒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其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警情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2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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