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黄埔区**中心员工,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AF****重型箱式货车,沿本市黄埔区大沙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港湾西三街东240米处向北实施右转进入停车场时,被告人周某某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头碰撞正在沿停车场出入口人行道由东往西步行的行人李某某,车轮碾压李某某身体,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没有责任。
2019年1月21日15时04分,路过群众报警。2019年9月12日,民警依法电话传唤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共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13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3.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63****,保证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32464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量刑建议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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