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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佛冈县分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栋**房(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时5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经事故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后驾驶粤R20****小型轿车在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水泥厂宿舍楼门前路段路边停车位驶出道路掉头时,因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与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由西往东行驶的粤RL****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黄某甲、丘某某、黄某某、钟某某、曾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1月22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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