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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街道**小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1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兰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街道**号电杆处,与前方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庄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广军
代理检察员:  朱  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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