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组。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殁年55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晨,陈某某驾驶川AF5****号电动自行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彭镇黄楠路由金桥场镇方向往红石社区方向行驶,8时31分,陈某某行驶至黄楠路与成新蒲快速路交叉路口遇其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时驶入路口内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在交通信号灯变为绿灯状态后陈某某驾车往红石社区方向直行时,遇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该路口在同车道前方有车辆正在等待信号灯时违反规定右转弯至同一地点,双方发生碰撞、碾压,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该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武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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