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周某丁从家中驶往允山街,途经江永县潇浦镇松柏岗村路段,逆向行驶,碰撞对向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且搭载刘某某的湘*****号小型轿车,致周某丁、谢某某、刘某某及周某甲自己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周某丁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经检测,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4.39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周某丁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肇事车辆、车辆散落物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6.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检报告;7.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联系方式:1815275****)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