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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周某某,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区**村**号,现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吴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柳永红,被害人的近亲属吴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镇**敬老院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敬老院南侧100米路段,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吴某乙相撞。吴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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