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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收购赃物罪于1999年11月1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F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28国道由北向东南方向行驶至启东市海五线交叉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路口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中民事赔偿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检察官助理:张晋中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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