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E0****轿车沿张家港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因行经路口及人行横道疏忽大意,对路口情况未观察清楚,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该车前部与从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路口的林某甲(男,殁年68岁)身体相撞,造成林某甲受伤,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即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处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鹏程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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