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农业批发市场回家,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km+460m处时,撞到前方由肖某某(男,53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肖某某受伤。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属重伤二级。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9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倩
检察官助理 王 凯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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