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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沿X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K+260米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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