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址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H**V**小型轿车沿盱眙县20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19时13分左右车辆行至盱眙县204县道40KM+200M路段撞到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2月6日9时许,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且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园园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