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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30日被湖北省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郭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沿分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分当线165Km+580m路段左转弯进入道路南侧唐台村路口时,与骑行“凤之铃”牌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的郭某甲相撞,造成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殁年64岁)。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郭某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外伤致急性中枢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郭某乙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9年11月12日被害方家属郭某乙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国成

2020年6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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