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变更取保候审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C6****号普通低速货车顺南(偏西)北(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乐亭县马头营镇西头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邵某甲相撞,造成邵某甲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红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昌黎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