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7******,汉族,初中学历,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路口向北转弯时,与右侧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相刮撞,后碾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涿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川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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