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7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C*****重型自卸货车,沿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抚宁区抚宁镇刘庄村内路段,为避让对向车辆倒车时,其驾驶的冀C*****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与在其车后等待的冀C*****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倒地损坏被向南推行,驾驶人杨某某头部被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挤压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己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青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