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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湖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E36****小型轿车沿大线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湖州市吴兴区连家巷路与大线场路路口,右转通过路口时,与沿连家巷路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号吴兴H 7****)相撞,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0000元,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3*******)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共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检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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