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4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专项作业车(铲车)从屯昌县**镇**村居民区左转弯往屯昌县城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途经海榆中线80KM+50M路段处实施左转弯时,适时遇由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直行至此,因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当事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刘某某系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当事人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轮式装载机1辆(出厂编号:1407****)、无号牌两轮摩托车1辆(车架号:501****);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关于周某某交通肇事案的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无证驾驶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海旺

书 记 员:王首道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84653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被扣押车辆现扣押在屯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