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 30日 20时 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套牌报废的小型客车(套牌号码琼CF**** 号),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往海榆东线方向行驶,当行至**路与海榆东线交叉处,因未注意避让,碰撞到行人被害人甘某某、刘某某,造成甘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到红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4.4万元,剩余人民币5.6万元在三年内付完;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8万元。周某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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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87667****;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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