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4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0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青岛合众牌轮式装载机沿23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237国道240公里205米司桥木料厂路段,在由道路南侧向北左转弯驶入木料厂时,与沿237国道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皖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甲死亡、皖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经淮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淮北市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死因)鉴字【2020】168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皖至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2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爱荣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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